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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频道:旅游资讯 日期: 浏览:199

北京

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旅游景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制定《广东省旅游景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私人伴游,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办)。

2004 年 11 月 3 日

北京附录:

北京广东省旅游景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旅游景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旅游业全面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条 省旅游景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景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不含深圳市)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促进“外出度假经济”发展资金。

北京第三条 吸引资金分配原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总体的原则,重点纳入符合省市旅游规划的旅游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考虑到自然旅游资源丰富、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景区的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府部门开展的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走出去、假日经济”活动等旅游宣传推广工作。

北京第四条 吸引资金申请条件

北京(一)申报项目符合省、地级以上旅游统一规划要求并通过项目论证,优先纳入省级旅游发展规划范围的项目;

北京(二)项目申报手续符合要求,具备开发条件,有配套建设资金;

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三)基层申报单位具有完整的项目法人资格和组织机构;

北京(四)政府部门组织的“走出去、假日经济”活动。

北京第五条 吸引资金申报程序

(一)资金使用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和项目计划报主管部门补充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

北京提交的项目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金额、项目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专家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经济社会效益评价、政策法规研究、旅游资源调查、旅游客源地市场分析等;

(二)地方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景区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对本县区报送的项目进行筛选,连同项目规划文件等材料报省主管部门每年四月底前,财政部(对外经济金融办公室)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财政厅可以委托专家组对申请项目的目标定位、客源市场分析、旅游资源利用、规划合理性、开发项目投资等方面进行评估。申请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 将在经济效益、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论证,并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审批程序最终确定支持项目。 省财政厅不直接受理县、区财政局的申请报告。 原则上每个县(区)每年可申报1个景区项目。

北京第六条 项目确定后旅游景区管理方案,省财政厅应当向相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下发文件,增加景区预算和拨付资金。 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按照规定负责为有关单位或者县、区财政局办理文件、资料。 拨款。

北京第七条 资金使用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项目实施进度使用景区资金,设立专户核算,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北京第八条 地方级以上市财政局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部门。

北京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各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对风景名胜区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资金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监管的,省财政厅经调查核实后,收回项目资金,并作出停止实施或者整改后实施的决定; 涉及违反财务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务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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